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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的社會責任

    發佈日期:2012-10-29 信息來源:佚名

        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的社會責任是社會本位及社會利益的鮮明體現


        企業對利潤無止境的追逐經常導致社會經濟衰退、市場混亂、環境污染、生態失衡以及資源浪費諸多問題,另外,社會自身機能的失調亦常常引發貧困與失業、社會不公、人口過度膨脹、吸毒與犯罪、種族歧視、地區與城市之間發展不平衡等諸多有礙社會和諧與可持續發展的嚴重社會問題。面對企業對社會造成的影響及企業所處社會的自身問題,人們開始對企業利益與社會利益的關係進行重新審視與定位。

        由此,作為一種哲學原則,社會本位較之個人本位或權利本位日漸更受青睞。在社會本位之下,企業行為已超越單純的經濟性質而被視為一種社會行為,企業及其行為的價值已不僅僅體現為增進微觀利益,其經濟價值只有符合或有益於社會的整體功能與利益才能得到充分肯定,當注重將社會整體功利的政治、倫理意識上升為一種哲學思想之時,社會利益便將在立法中得到偏重。 因此,基於對企業在社會生活中角色定位的重新思考以及對利潤最大化絕對一元主義的摒棄,主流觀念日漸認為企業的角色定位不應僅僅限於成為一種謀求利潤最大化的工具,而是除此之外,還應成為實現社會整體福利增進的實體。觀念的轉變引致立法的變革,於是,各國立法界將強化企業在經濟中的社會責任作為其努力的重要層面,並基於各自經濟、文化、道德諸多因素的差異,而在實踐中對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的社會責任分別賦予不同的形式與內容。至此,企業在經濟中的社會責任已成為社會本位與社會利益及其之下社會文明狀態的一種鮮明體現。

        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的社會責任是企業對社會的一種關係責任

        關係責任意指一方主體基於其與他方主體的某種直接或間接的關係而負有的責任,其實質是一種義務。在社會本位之下,企業在追求利潤的過程中,與僱員、消費者、出資者與債權人、政府及企業自身所致社會影響的承受公眾之間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某種直接關係,與此同時,企業還會與社會自身問題的承受群體發生某種間接的關係,因此,基於社會整體利益的考量,企業在經濟中的社會責任的相對方為涵蓋企業的僱員、企業產品的消費者、企業的出資者與債權人、政府以及經濟與社會、 發展規劃、環境資源、社會保障與社會福利事業的受益公眾等多方群體的社會系統。

        而且,根據企業與其責任相對方關係的不同,企業在經濟中的社會責任尚具有法律責任與道德責任兩種性質的區分。前者作為對企業的強制性約束,以國家的法律與法規作為其履行的保障,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實現出資者資產的保值與增殖、按期還本付息、依法納稅等均屬此列。後者則未經法定化而由企業自願履行,它是法律與法規之外對企業提出的更高道德要求,扶貧、助殘、 濟老與救孤等社會公益事業均系屬此類。

        作為企業對社會負有的一種關係責任,企業在經濟中的社會責任有時僅僅體現為單純的法律責任或道德責任,有時卻是二者的統一。例如,企業按照環境保護法規定的標準預防與治理環境污染是企業的法律責任,而企業按照環境保護法的要求更為嚴格的標準預防與治理環境污染則是其道德責任,二者共同構成企業環保這一具體的社會責任形式。

        我國企業尚須進一步加強其在經濟活動中的社會責任

        企業在經濟中的社會責任早已成為西方發達國家理論爭論與企業實踐的必要組成部分,但我國對此的理論與實踐均顯得相對滯後與不足。其一,應進一步推進關於企業在經濟中的社會責任問題的理論探討與調查,加強宣傳與輿論引導,消除企業家在企業社會責任觀念上的誤區,重視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其二,加快建立健全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加強企業自律及社會公眾、行業協會對企業的監督,形成政府、企業、社會三位一體的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的約束與監督機制;其三,逐步推進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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